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办理2020-2021采暖期停供、复供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时间
本业务只适用于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辖区内已分户且具备办理停供、复供的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按热计量表计费的热用户不办理停供、复供业务。停供、复供业务办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城市供用热合同》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从2019-2020采暖期开始,市热力公司将从每年11月15日起,对未如期缴纳热费的用户按总欠费每日1‰收取违约金。
二、业务办理方式
方式一:具备办理停供、复供业务的用户,可以自行前往市热力公司各营业厅办理。
方式二:具备办理停供、复供业务的用户,也可通过微信客户端关注乌海市热力公司公众号进行线上办理。
三、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停供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
日。热用户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停供业务,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办理停供业务。
(二)复供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如热用户在供热开始后办理复供或同一采暖期先办理停供随后又办理复供的,需在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市热力公司提出申请,同时需补齐全额采暖费。
(三)办理停供业务的用户需按规定缴纳基础热费。
(四)停供业务有效期为一个采暖期,下一个采暖期如需继续办理,需在下一个采暖期开始前再次申请。
(五)市热力公司在采暖期内将不定期的检查入户阀门,如热用户在办理停供业务后私自恢复供热的视为违约,热用户须承担全年采暖费三倍的违约金,同时记入市热力公司不良用热记录,三年内不予办理停供业务。
(六)因停供后造成热用户室内设施及物品损坏的,市热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热用户在办理停复供业务时,需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及联系方式,方便市热力公司及时通知用户,如果热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后果的,市热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热用户不得给管道井上锁,如因上锁导致无法操作阀门的将不予办理停复供业务。
(九)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停供业务:
1.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
2.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
3.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4.欠缴热费及有不良用热记录的。
四、各营业厅地址
1、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用户综合服务中心:森林半岛6号楼1-2号,森林半岛南门向东50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机关楼斜对面)。乘2路、22路公交车至热力公司站,森林半岛楼下。
2、甘德尔东街营业厅:甘德尔东街24-2号,原第一幼儿园北门东侧。乘8、14、26路公交车到儿童医院站下车,向东50米,路南。
3、凤凰岭东街营业厅:凤凰岭东街16-8号,陶然雅居北门东侧50米。
4、建设南路营业厅:建设南路14-5号,盛世华庭南区西门正对面路西。乘15路公交车到五中站下车,沿甘德尔街向西走到建设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5、滨河中心营业厅:鸿达东街1-5号,文香雅苑北门正对面,滨河金税苑小区南门西侧。
6、大庆路营业厅:大庆北路47-2号,天鸿瑞园西门南侧50米处。
7、市民中心营业厅:滨河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乌海市热力公司窗口。
本文网址:http://www.whsctgs.com/news/info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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